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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4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桂师院发〔2014〕20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校内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14年4月15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广西师范学院

                              2014年5月6日

                                                        

U  校内发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举行(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校工会或者1/3及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附属实验学校(以下简称附校)应当建立和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二级学院,一般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 主要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讨论建议、讨论通过、评议监督等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一)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实施方案、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及与考核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的教职工住房分配、集资建房、校园安全管理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和办法;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或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一)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应当接受教代会审议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具有当选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二级学院、部门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工作方案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应经过本学院、本部门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及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教代会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工人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工人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少数民放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学院、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特邀代表一般是校内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老领导、老教授。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20%。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愿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撤免的。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  撤免或补选教代会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经校工会同意后依照选举代表的条件和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参加与教代会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权利;

(五)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七)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建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各学院、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可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学校工会与学院、部门协商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15%左右。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含双肩挑人员)的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

(四)起草大会决议;

(五)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但由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届期为五年;执行委员会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13%左右。委员要有各类别、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教代会代表占大多数。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 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由校长签发颁布施行。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讨论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五)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巡视工作;

(四)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或学校在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咨询和沟通;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七章    大会的筹备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工会;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秘书、宣传、提案、代表资格审查、会务等工作小组。

第四十条  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由校党委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工会负责拟定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组成,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及其决议、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校工会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决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

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包括校长工作报告),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5日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届期内召开大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主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征求意见、审核并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经审核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四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的情况,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征求意见;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工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就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开幕(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学校领导致辞;

(三)上级领导讲话;

(四)作学校工作报告;

(五)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六)作工会工作报告;

(七)作提案工作报告;

(八)行政方面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说明;

(九)工会主席报告上一届(次)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或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十)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长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十一)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议案、决议、决定草案或有关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十二)根据需要,安排教代会代表在大会发言;

(十三)大会进行选举或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结果或分别作出决议;

(十四)学校领导讲话;

(十五)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它会议议程可视具体情况作增减。

 

第十一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属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大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校长对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大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经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临时召开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二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二级学院(附校)的院(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方案、教职工考勤、考核与奖惩办法、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评议二级学院(附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

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人数:

(一)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为教职工人数的35%;

(三)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适当的比例;

(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五年。

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

十条  二级学院(附校)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分工会应在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召开前二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广西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实施办法》同期废止。

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