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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桂师院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已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14年4月15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

 

                              广西师范学院

                               2014年5月6日 

 


 

附件: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以下简称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某方面工作或教职工反映的某项工作问题进行现场调研、质询和检查的一项工作,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代表巡视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条  代表巡视要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代表巡视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帮助有关单位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巡视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六条  巡视的对象为校属各单位。

第七条  巡视的内容:

1.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2.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3.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4.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5.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6.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

7.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八条  巡视应遵循的原则:

1.服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2.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的原则;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群众路线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章   巡视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制定年度代表巡视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予以落实。

第十条  凡有25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的事项;有3个(含3个)以上教代会代表团(分工会)联合提议的事项,应列入巡视计划。

第十一条 代表巡视事项,须报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

 

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二条  成立代表巡视组。巡视组成员一般为7-9人,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每次巡视的内容,从教代会代表中选取。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四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代表巡视工作。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确定巡视事项后,由校工会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并与被巡视单位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巡视方案,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巡视前5个工作日,学校工会应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书面通知巡视组成员。巡视组成员应根据巡视内容,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一般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工作汇报;

2.现场视察;

3.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

4.查阅相关资料;

5.问卷调查;

6.向被巡视单位领导通报巡视情况。

第十九条  代表巡视,主要听取汇报、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工作报告》,报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对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应,报送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在巡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建议学校领导组织相应的协调会。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工会负责集中归档。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代表巡视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六章   巡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有参加巡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参加巡视活动,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有权对被巡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咨询和检查;

2.有权指出和批评被巡视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及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有权对被巡视单位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的情况、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质询和检查;

4.有权反映被巡视单位行政管理方面及处理劳动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5.有权对被巡视单位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